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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VOCs治理突问题的方案9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
1存在的突出问题
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不到位;部分企业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敞开式作业,VOCs直排;部分企业火炬系统监控不到位,有机废气未充分燃烧,VOCs大量排放。
2排查检查重点
检查企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制定情况、管控措施是否合理有效、非正常工况台账记录和报备情况,以及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收集、治理、监测监控情况。检查火炬监控系统安装情况、引燃设施和火炬工作状态台账记录。
3治理要求
石化、化工企业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维修计划,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应及时收集处理,确保满足标准要求。停工退料时应密闭吹扫,最大化回收物料;产生的不凝气应分类进入管网,通过加热炉、火炬系统、治理设施或带有恶臭和VOCs废气治理装置的污油罐、污水处理设施、酸性水罐等进行收集处置。在难以建立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的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设备处理检维修过程排放的废气。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全部处置完毕后,方可停运配套治理设施、气柜、火炬等。加强放空气体VOCs浓度监测,一般低于200μmol/mol或0.2%爆炸下限浓度后再进行放空作业,减少设备拆解过程中VOCs排放。在停工检维修阶段,环保装置、气柜、火炬等应在生产装置开车前完成检维修;在开机进料时,应将置换出的废气排入火炬系统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开工初始阶段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应妥善处理,不得直排。企业检维修期间,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可利用走航、网格化监测等方式加强监管,必要时可实施驻厂监管。石化、化工企业应加强可燃性气体的回收,火炬燃烧装置一般只用于应急处置,不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在火炬系统安装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鼓励安装热值检测仪;火炬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