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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财政部官网了解到,为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财政部及自然资源部组织申报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并就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据了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按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规定,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各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按照通知,支持重点包括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和入海污染物治理两个方面。具体包括,支持对重点海域、海岛、海岸带等区域重要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支持开展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直接相关的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对符合工作体制机制完善,规划合理,坚持陆海统筹、修复管控相结合开展工作;以前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快、效果好,前期工作基础扎实,项目成熟度较高,能够按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地方资金筹集充足合理、不会形成政府隐性债务等条件的城市予以优先支持。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属于地方财政事权和有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的项目;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景观工程建设项目;华而不实的“盆景”工程等。
按照要求,2023年项目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单位进行申报,每个省、自治区申报的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不含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报的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依据项目排序情况,对超过申报数量的项目均视为无效项目。其中,海南省的省管县可参照地级市参加申报。